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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规范学术委员会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文件《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33323银河app章程》有关规定,设立33323银河app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是由院长聘任本院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咨询和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学院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成员21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其中,院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顾问和特邀委员人数不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党政联席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暂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和各系的平衡。
教学指导委员按照不同专业方向,分不同专业的教学指导小组。每个组可有5-7名成员组成。组长必须是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其他组员可根据不同项目需要临时组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关心学院发展,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 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近五年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项目,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果;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长期不履行委员工作职责;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会务筹备、组织及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并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专家、学者、教师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学院委托的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需要表决的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通过会议开展学术工作,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主任委员以及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